《办法》第十二条规定,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:(一)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的办公区、生产区;(二)医院诊疗区、学校教学区、学生集体宿舍区、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;(三)商场、宾馆、餐饮场所;(四)风景名胜区、市区公园、城市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;(五)影剧院、博物馆、图书馆、展览馆、体育场(馆)、歌舞厅、游乐场、车站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;(六)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。对携犬进入以上场所的,管理人员可以拒绝。若违反则由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《昭通市养犬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十二条规定了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
记者注意到,前述《通告》限制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中,“中心城区主次干道、背街小巷”并不在当地规定的限制范围内,此外,当地也没有详细限制养犬人遛狗时间。